六旬“老郎中”非法行医获刑

2026-07-10 09:52 李凯 法治日报-法治网

六旬老人,没有医师资格证,却数次拿起听诊器,开具处方……受到行政处罚后,他仍然抱有侥幸心理,最终获刑。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行医罪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11月1日取得过乡村医生资格证书,证书上载明,其执业地点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大榆树乡西壕欠行政村,有效期为5年。但被告人刘某某并未按照执业地点进行医疗活动,而是于2013年先后两次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后包头市昆都仑区卫生局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再次在包头市昆都仑区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330元。2025年1月9日,其被包头市昆都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同时在其医疗地点查获注射用注射液、西药等医疗物品。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开展医疗活动,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官说法:

纵观全案,被告人刘某某前两次虽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但在注册地点以外地区行医,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非法行医行为,该行政处罚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当被告人第三次在无任何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行医时,其行为性质更为严重,前两次的行政处罚记录作为其“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完全可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有效前提条件。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该案被告人虽“治好”了患者,但法律对非法行医的否定评价,并不以“结果好坏”或“动机善恶”为标准。无证行医因缺乏系统的医学训练和应急抢救能力,哪怕一次小小的过敏反应、一次错误的用药剂量,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因此,看病认准“证”,莫图一时方便;拒绝黑诊所,认准正规医院。只有以正规渠道诊疗疾病,才是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负责。同时,任何曾因非法行医被处罚过的人,切勿心存侥幸,要以案为镜,时刻警醒自己,法律给予的第二次机会,绝不是知法犯法的“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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