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开启智能辅助驾车上路获刑
2026-08-11 09:47
李凯
法治日报-法治网
- 上一篇:
- 孩子在淘气堡摔伤,责任如何厘清?法院判了
依托车辆智能驾驶辅助系统,一名男子酒后心存侥幸驾车上路,最终因酒精作用失控、车辆停滞路面被查获。2026年5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26年3月初,郭某与朋友聚餐期间大量饮酒。散场后,迟迟未等到代驾的郭某,自恃车辆配备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在自身处于醉酒状态下,驾车驶上公共道路。行驶过程中,受酒精影响,郭某意识逐渐模糊,行驶至辖区一红绿灯路口时彻底醉倒、双手脱离方向盘,完全丧失车辆操控能力。所幸车辆安全机制触发自动停车,未引发交通事故,过往路人发现异常后随即报警。
经检测,郭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5.8mg/100ml,远超法定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绝非酒后驾车的“挡箭牌”。依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分为0至5级。现阶段我国允许上路的民用车辆普遍处于L2级及以下辅助驾驶阶段。系统提供有限的行车辅助,并非脱离驾驶员的自动驾驶。驾驶员需对车辆行驶掌握控制权、持续履行观察路况、预判风险和准备随时接管的义务。驾驶员在饮酒状态下开启辅助驾驶功能,应当被认定为在饮酒状态下掌控着车辆行驶,属于酒驾或醉驾。
法官提醒,醉酒驾车,轻则面临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广大驾驶员务必摒弃侥幸心理,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将“智驾”当代驾,共同守牢公共安全底线。
中共黔东南州委宣传部直管网站 主办:黔东南州融媒体中心
投稿热线:0855-8251142 投稿邮箱:qdnzxw@163.com
网络信息投诉举报电话:0855-8251142 举报邮箱:zrmtzx24@163.com
黔ICP备11000571号-3 贵公网安备:5226010255601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5212018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