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共签共债” 妻子无需为丈夫借款“背锅”

2026-08-31 09:15 李凯 法治日报-法治网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银行因借款人常某逾期未还贷款,将其与妻子赵某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无配偶签字、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妻子无需替丈夫“背锅”,法院依法驳回了银行对其妻子的全部还款诉求。

贷款逾期人失联 银行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

2023年3月16日,被告常某以生产经营为由,与银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2024年12月20日,银行依约将贷款足额发放至常某个人账户,约定还款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然而贷款到期后,常某不仅分文未还,甚至失联。银行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常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将二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丈夫缺席 妻子当庭“喊冤”

开庭当日,被告常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空荡荡的被告席上,唯有妻子赵某一人面对银行的起诉,情绪激动、满腹委屈。

“我压根儿不知道他借过这笔钱!”赵某当庭辩称,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自己从未参与,合同上从头至尾没有她的签名。赵某进一步表示,这笔贷款一分钱都没有花在家庭日常开销上,自己对款项的去向、用途一无所知,事后也从未以任何方式表示过认可。面对银行的催讨,赵某态度坚决:“这钱不是我借的,也没用在家里,凭什么要我来还?”

值得注意的是,整个庭审过程中,银行除了强调“婚内债务应当共担”这一主张外,始终未能举出赵某参与借款、事后追认或者资金流入家庭生活的任何实质证据。

无法举证 银行对妻子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法院经审理确认,银行与常某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常某逾期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判令其限期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而针对银行要求赵某共同担责的诉求,法院进行了重点审查与充分说理。承办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核心在于两大要件——要么存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要么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用。本案中,借款合同自始至终仅有常某一人签名,贷款资金也直接打入常某个人账户,银行既无法举证证明赵某曾对该笔借款进行过事后追认,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资金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仅凭一本结婚证,不能把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官当庭释明举证规则后,依法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驳回了银行对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严格法律标准,婚姻不等于无限连带责任。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存在一个常见误区——认为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理应连带偿还。然而法律规定:仅凭婚姻关系,绝不能将一方的个人债务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若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中共黔东南州委宣传部直管网站 主办:黔东南州融媒体中心

投稿热线:0855-8251142 投稿邮箱:qdnzxw@163.com

网络信息投诉举报电话:0855-8251142 举报邮箱:zrmtzx24@163.com

黔ICP备11000571号-3 贵公网安备:5226010255601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5212018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