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司调整 认缴出资期限的公告
全州各类公司及全体出资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施行至今已满两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要求,目前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仅剩不足一年时间。各公司须尽快完成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工作,全体股东务必按照调整后的期限,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现就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调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一)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若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前),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二)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未超过5年,则无需调整,按期实缴到位即可。
(三)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上述事项完成后,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且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可结合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自行研判,对认缴出资数额过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出资到位的,可以通过减资变更登记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应当符合行业法律、行政法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若您的公司涉及出资期限调整业务,请提前规划,避免因临期集中办理导致审批时效降低,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企业可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522600/index.html)“工商电子化”申请办理。
(二)线下办理:可到全州各政务服务大厅登记机关窗口办理。系统操作咨询电话:0851-9610090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